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28 (90)法律字第0168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發布「法規命令」之問題,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之規 定
全文內容:本部意見如次: (一) 按本部曾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以法八十九律字第○三一○五七號函 釋復內政部略以:「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 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 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又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 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準此,地方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 自治規則,應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其次,地方行政機 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其內容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則為行政程序法所 稱之法規命令。…地方行政機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 似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來函所述關於發布「法規命令 」之問題,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之規定?請參照上 開說明,先予以釐清。 (二) 來函所詢疑義,經查本部曾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提請本部「行 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一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略以:「行政程序 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者,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 (含以機 關名義發行之) 、定期性 (包括按季、按月或按週發行者) 、對外 性及開放性之文書而言。」嗣本部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邀請相關機 關開會研商「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有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規定 之涵義」,獲致具體結論略以:「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 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 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 』解釋為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亦不包括電子公布欄 。」準此,在貴府之全球網路中開闢一區為公 (發) 布法規命令用 ,並冠以「公報」名稱,並不符合前開行政程序法條文中登載或刊 登政府公報之規定。至貴府尚無政府公報,應如何執行刊登政府公 報事宜乙節,似可循協調刊登上級政府公報或設法自行發行公報等 方式,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