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01 (90)法律字第0170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退休金、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事項,涉及行政程
序法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
          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退一字第二○二○○七六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
              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於行政機關基於職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學理上係稱之為「職權命令」。又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
              ,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
              ,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上開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並
              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再者,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
              係指「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
              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故命令倘不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者,並非法所不許。準此,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七條訂定之「職權命令」容可保留,惟須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
              定之事項,不得以職權命令定之。
          三  本件有關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
              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
              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等疑義,請  貴部參酌前開
              說明處理之。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