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6.21 (90)法律字第0182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改制為公法人後,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之 「行政機關」
主 旨:關於部分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改制為公法人後,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二 條所稱之「行政機關」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法一字第二○二四八七九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第二項) 。受託行使公 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三項) 。」故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 質說,並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有具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至於受 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自無 疑義。本件所涉部分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擬改制為公法人,惟其概 念及內涵為何, 貴部來函並未說明,故有關其是否屬於本法第二條 所稱之「行政機關」疑義乙節,仍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自行就具體 情形判斷之。 三 另有關部分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改制為公法人後,其人員之屬性為 何、是否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等疑義,似應就各該人員任用或聘、僱用 之法律依據個別判斷之,未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