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5.25 (90)法律字第0189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誤核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存者,其溢領超額利息撤銷原行政處 分案
主 旨: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葛○昭先生,因屬不得辦理公保養老 給付優惠儲存者,惟退職時經誤核為得辦理優惠儲存,致其溢領超額利息 ,爰請行政院予以撤銷原行政處分,並追繳其所溢領之超額利息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局給字第○一二六三六號書函。 二 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十七條本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稱「原處分機關」,通常 情形固係指為行政處分之原機關而言,惟如原機關之管轄權因法規之 修正而有變更者,倘欲撤銷該行政處分,應由法規修正後有管轄權之 機關為之。本件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葛○昭先生,因 屬不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存者,惟退職時經誤核為得辦理優惠 儲存,應由何機關撤銷原處分疑義乙節,請參酌上開說明處理之。又 本件是否具有本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所列行政處分不得撤銷之情形及 是否適用本法第一百二十條信賴補償之規定等疑義,屬於事實認定, 仍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自行判斷之。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