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7.24 (90)法律字第0209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函要求停止接受聘用工地主任之營造廠申請設立 丙等營造業釋疑
主 旨:關於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函要求停止接受聘用工地主任之營造廠申請設立 丙等營造業疑義乙案,本部就行政程序法之相關法律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八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第一項)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 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三項 ) 」。次依來函說明二所述,營造業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管理規則) 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領有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 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係指此一工地主任訓練由 貴部委託學校 辦理,經訓練合格,並由 貴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發給結業證書者 而言。準此,如將此一訓練改由 貴部營建署委託學校辦理,並由該 署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結業證書,既已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 轉,若無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之依據,並踐行首揭規定程序,於法似有未合。惟行政程序法於九十 年一月一日施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理之訓練,尚無前 揭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經 完成訓練並領得結業證書者,並無違反首揭規定之問題。至於行政程 序法施行後,經完成訓練並領得結業證書者,該結業證書之核發,固 有瑕疵,惟未依法撤銷前,該結業證書仍屬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十條第三項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