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8.17 (90)法律字第0216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海關為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執行輸出入規定而查核其他機關文件, 究係屬權限委託抑或屬行政協助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海關為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執行輸出入規定而查核其他機關文件, 究係屬權限委託抑或屬行政協助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五日台財關字第○九○○○二四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係指 行政機關依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 行使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是故,如不涉及公權 力行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 (本部九十年二月二十六 日法九十律字第○○六七九九號函說明二參照) 。次按同法第十九條 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 相協助。 (第一項)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 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第二項本文) …」係指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 (本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七五七九號函參照) ,故 行政協助 (或稱職務協助) 與前述委託之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 別。又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之行為, 倘請求機關將主要行為 (如人民申請某項許可時,是否許可之決定) 移轉予被請求機關,已構成權限移轉,則已成為「委任」或「委託」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九十六頁 ;蔡茂寅等四人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第四十三頁參照) 。本件 如主旨所列疑義,請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 另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 規或其他作用明定掌理事項,即具有管轄權,自不待言。 四 另來函說明四 (二) A 所詢事項,涉及貿易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二 項增訂條文之解釋問題,請逕洽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意見。 五 本部前開函均已公開於本部網部,請自行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