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8.02 (90)法律字第02502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涉及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涉及行政程序法 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退二字第二○三四○二二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所謂「法規命令」,依規定須具備「行 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 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 一者,則不屬之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結論參照) 。本件「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並非基於法 律授權所訂定,與上開法規命令之要件不符。故非法規命令,合先敘 明。 三 上開辦法, 貴部認係「授益性之職權命令」,且「基於法安定性原 則,及保障人民既得利益,上開發給辦法相關法令,允宜維持現狀」 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六號解釋理 由書肯認其係屬政策性之補償規定,且其所規範事項係屬給付行政範 疇,原則上似可解為與本 (九十) 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無關,無「逾期失效」之適用問題。惟為 杜絕爭議,仍以充實其法律授權依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