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7.24 (90)法律字第0254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是否屬行政機關乙節
全文內容: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之意義」,本部曾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 法九十律字第○一八二六九號函釋復銓敘部略以:「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 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 地位之組織 (第二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第三項)。」 故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 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並不限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其他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 行政機關;至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 政機關,自無疑義…。」本件來函所詢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是否屬行政 機關乙節,請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