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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10 (90)法律字第0262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要  旨: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
主    旨: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修正前促產條例) 第八條
          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
          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三八五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
              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所稱「公法上之請求
              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
              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 (
              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 。又學者通說,認為
              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上開消滅時效之規定 (陳清秀著「
              行政法上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初版,第二三五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二百五
              十五至二百五十六頁參照) 。本件依首揭修正前促產條例第八條規定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性質是否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請參酌前開
              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次按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釋:「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
              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
              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
              。」復按促產條例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其修正條
              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而行政程序法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從而,縱認依修正前促產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係屬
              公法上之請求權,惟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權利,依上開
              令釋,其消滅時效期間,仍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併此敘明。
          四  前開本部令釋,已公開於本部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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