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10 (90)法律字第0262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要 旨: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
主 旨: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修正前促產條例) 第八條 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 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三八五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 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所稱「公法上之請求 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 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 ( 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 。又學者通說,認為 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上開消滅時效之規定 (陳清秀著「 行政法上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初版,第二三五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二百五 十五至二百五十六頁參照) 。本件依首揭修正前促產條例第八條規定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性質是否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請參酌前開 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次按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釋:「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 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 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 。」復按促產條例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其修正條 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而行政程序法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從而,縱認依修正前促產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係屬 公法上之請求權,惟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權利,依上開 令釋,其消滅時效期間,仍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併此敘明。 四 前開本部令釋,已公開於本部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