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7.27 (90)法律字第0277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
要 旨:
交通部港務局推動與財政部關稅總局電腦連線,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疑義
主 旨:貴部所屬各港務局為執行公務需要及減少航商重複遞交艙單等資料,推動 與財政部關稅總局電腦連線作業提供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交航九十字第○四四七六八號函。 二 依來函所述, 貴部擬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航商申報艙單所載錄收 、發貨人姓名及地址等資料,如該收、發貨人係為自然人,且該等資 料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一款所稱 之「個人資料」之範圍,則應受構法之規範,合先敘明。 三 次按本法第七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 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 害之虞者。」是以,有關前述個人資料之蒐集,宜由 貴部先行審酌 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蒐集之要件。再者,本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 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 相符;除有同條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外, 不得提供使用。查 貴部擬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提供之個人資料,並不 符合關稅總局蒐集該等資料之特定目的,故仍須由關稅總局審酌是否 具備本法第八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決定提供該等資料是否 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