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8.09 (90)法律字第0279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檢陳 鈞院有關單位對本部前所陳報「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 修正草案意見之補充說明如后
主 旨:檢陳 鈞院有關單位對本部前所陳報「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 修正草案意見之補充說明如后。敬請 鑒核。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長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九十法字第○三九八三一號函。 二 按行政委託在委託事項上之界限為何,向來即係行政法學上之一大難 題。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 制執行時,何種公權力事項應委外辦理,本即不易界定,故本部所擬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乃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 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 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而不明定委託事項之內容 ,其立法意旨僅在賦予「行政委託」之法規依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之規定。至於「行政委託」 (指公權力委託民間行使) 有何 客觀的或本質的限制,此已屬通盤性問題,但與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 無關,係屬另一問題。反面言之,如予以明文規定委託事項,似有失 日後委外執行時之彈性與效率。綜上所陳,有關本部陳報增訂行政執 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乙案,建請 鈞院維持原擬條文不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