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8.17 (90)法律字第0289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人員因辦理流氓案件受懲戒處分,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主 旨:關於警察人員因辦理流氓案件受懲戒處分,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得依該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九○) 警署刑檢字第一二一一三四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係針對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規定,而本法第四十六 條則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 程序規定,二者規範內容不同,應先予分別。 三 次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資訊,指行政 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 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 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本件基隆市警察局 對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吳君受提報流氓資料,如係基於行政行為 作成者,則應屬行政資訊。至於是否應予公開或提供,應依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