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8.16 (90)法律字第0294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對於海外僑團等支付補助金之資訊,得否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公開或提供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會對於海外僑團等支付補助金之資訊,得否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公開或提供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一日僑法字第○九○二○二九○八四號函。 二 按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資訊,除涉及國家機密者 外,應主動公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 定有明文。復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 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除 形式意義之法律外,尚包括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行政院八十九 年三月九日 (八九) 台法字第○六九九一號函參照) 。準此,行政機 關或保管之接受支付補助金資訊,除有涉及國家機密,或法律或法律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規定外,均應主動公開。 至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有關限制公開或提供之規定,係指應人 民請求而提供之資訊,並不包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此依該條本文「 行政資訊,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應限制公開或 提供」自明。本件 貴會有關海外僑團等支付補助金之資訊,係屬應 主動公開之資訊,請依首揭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又行政資訊如僅其中一部分含有上述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去除該 部分其他部分無不得理由者,行政機關應採「分離原則」,而仍應就 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同條第二項參照) 。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