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12 (90)法律字第029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水利主管機關辦理勘測劃定公告河川區域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三條而得不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 辦理勘測劃定公告河川區域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而得不給予該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疑義乙案,因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是否客觀上明白 足以確認,應就具體個案判斷,宜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請 查 照。 說 明: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經 (九○) 水利字第○九○二○二○四八四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