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05 (90)法律字第0297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所稱「委託不相屬隸之行政機關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縣市政府委託鄉鎮公所核發私有林採運許可證,是否合於行政程序法 第十五條規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日 (九○) 農林字第九○○一三八一三七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所稱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 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 本件依來函所述,縣 (市) 政府委託鄉 (鎮) 公所核發私有林採運許 可證,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 (不同行政主體) 間之權限移轉,其性 質似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至「 委辦」應遵循之要件與程序為何?因涉及地方制度法之適用,宜函詢 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全慶、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