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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14 (90)法律字第03191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為已故陸軍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主    旨:關於苗栗縣政府為已故陸軍二兵謝○宗家屬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
          撫卹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室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九○) 易旭字第一六三三九號函。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
              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
              知或使其知悉。」另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
              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
              效力。」準此,行政處分係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後 (發生外在效力) ,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
              生效力 (即內在效力) ,合先敘明。
          三  又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次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三條規
              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
              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上開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三條之規
              定,是否屬「停役」生效之特別規定,宜由權責主管機關自行審酌之
              。另依來函所述,謝員於停役令送達前即已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其辦
              理離職之相關法令為何?謝員所簽之「切結書」有何意義?辦妥離職
              後發生何種效力?均未敘明。是以本件謝員之停役令究是否須合法送
              達後始發生效力?辦妥離職手續後是否仍具有軍人身分?仍請貴室本
              於權責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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