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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16 (90)法律字第0339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核准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置九二一震災建築廢棄土物
處理場,因涉適法性疑義,可否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並限期恢復
原狀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彰化縣政府核准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置九二一震災建築廢棄土物
          處理場,因涉適法性疑義,可否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並限期恢復
          原狀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九月三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一三二三九號函
              。
          二  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
              條但書所列情形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
              級機關,亦得為之,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定有明文。縱作成行政處分之
              相關人員因涉刑事責任業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政
              處分之撤銷權並未因之受有影響,仍得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惟倘撤
              銷行政處分外並限期令相對人回復原狀,是否影響案件偵查工作之進
              行,因涉及證據保全之問題,建請先徵詢該管檢察機關之意見為宜。
              本件相關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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