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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05 (90)法律字第0358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屏府農務字第一五○○三○號函。
          二  按行政機關欲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委託不相
              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者,須有法規依據始
              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所稱法規須係就擬委任或委託之具體事項為規範,始
              足當之。至於該法規之範圍,前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四、六
              、七次會議討論應並由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法八十九律決字
              第○○○二五八號函檢附「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
              表」,抽象而言,可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
              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
              及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惟仍應就具體情形,視據
              以行使權限之法規而定。本件有關委任、委託授權規定之適法性疑義
              ,請參酌上開說明審酌之。
          三  檢附前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及本部相關
              函釋 (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法九十規字第○三一三七五號函) 各一份供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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