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05 (90)法律字第0358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屏府農務字第一五○○三○號函。 二 按行政機關欲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委託不相 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者,須有法規依據始 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所稱法規須係就擬委任或委託之具體事項為規範,始 足當之。至於該法規之範圍,前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四、六 、七次會議討論應並由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法八十九律決字 第○○○二五八號函檢附「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 表」,抽象而言,可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 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 及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惟仍應就具體情形,視據 以行使權限之法規而定。本件有關委任、委託授權規定之適法性疑義 ,請參酌上開說明審酌之。 三 檢附前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及本部相關 函釋 (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法九十規字第○三一三七五號函) 各一份供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