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1.19 (90)法律字第0433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經提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行 政院第二七五九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經提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行 政院第二七五九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惠予協助協 調立法院儘速如期完成立法程序。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台九十法字第○六四○七九號函副本辦 理。 二 查各機關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而修正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或增列 法律明確授權之法律案,截至本 (九十)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一 六八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考量立法院本會期所剩開會時間甚為短 促,恐難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所定之一年緩衝期限內全 數完成立法程序,爰依行政院秘書長本年九月十一日台九十規字第○ 五四一九一號函示:「必要時,應研議並洽商立法院修正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所定「一 年」之緩衝期間修正為「二年」,以應實際需要。為使行政事務賡續 順利進行,請 貴機關積極協助協調立法院如期完成立法程序。 三 檢附前開行政院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附 件:行政院 函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台九十法字第○六四○七九號 主 旨:函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 明:一 法務部函以,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各機關 截至本 (九十) 年九月七日止,共配合檢討一八一法律案 (截至本年 十月三十一日止,尚有一六八案於 貴院待審中) ,報請本院核轉 貴院審議中。又因 貴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縮短,各機關應修正之法案 如未能全數於本次會期完成審議,則未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或欠缺法律 明確授權之命令,將因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造成法制上之 重大窒礙,且母法未完成修正,行政事務之續行亦必受阻,影響重大 ,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所定「一 年」之緩衝期間修正為「二年」,請核轉 貴院審議。 二 經提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本院第二七五九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 法院審議。」 三 檢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含總 說明) 三份。 附 件: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 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 正或訂定;逾期失效。」為因應上開規定,本院前已陸續將所屬各機關應 配合檢討修正之法律函請 貴院審議,惟截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仍 有一六八案迄今未經 貴院審議通過。鑑於上開法案如未能全數於九十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立法程序,則未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或欠缺法律明確 授權之命令,將因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之規定,造成法制上之重大窒 礙,且母法未完成修正,則行政事務之賡續推行勢必受阻,影響重大。爰 修正現行條文,將該「一年」之緩衝期間修正延長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