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2.19 (90)法律字第0456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台北市政府函請釋示公立醫院委託民間辦理或公設民營之機 (關) 構,其 機構屬性疑義
主 旨:台北市政府函請釋示公立醫院委託民間辦理或公設民營之機 (關) 構,其 機構屬性疑義,奉示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台九十衛字第○六九三八三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而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為醫療 業務所設立之醫療組織,依其法律性質、設置主體、利用關係等觀之 ,學理上多稱為公營造物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七 版,第一百七十二頁) ,且其實際從事部分與公共衛生行政有關之業 務,可能屬公權力之行使。準此,本件台北市各公立醫院委託民間辦 理或公設民營之機 (關) 構,不論係受託行政公權力,抑或較低層次 之事務委託,其外部關係仍由公立醫院對外負責,尚不得以其內部職 員投保身分,逕自認定為私立機構 (行政院研考會編印「公立醫療機 構委託民間經營」,第八十一頁至第八十四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