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15 (90)法律字第0493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 條及第九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配合予以刪除是否妥適乙案
主 旨:關於函詢「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配合予以刪除是否妥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局考字第二○一○五七號書 函。 二 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依 其法規名稱及條文內容觀之,係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 訂定之命令,關於此等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問題,應依新 增訂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理之。至於上開辦法第 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配合予以刪除是否妥適 乙節,仍請 貴局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並請一併注意 該等規定是否牴觸現行相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