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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15 (90)法律字第0493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
條及第九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配合予以刪除是否妥適乙案
主    旨:關於函詢「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配合予以刪除是否妥適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局考字第二○一○五七號書
              函。
          二  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依
              其法規名稱及條文內容觀之,係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
              訂定之命令,關於此等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問題,應依新
              增訂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理之。至於上開辦法第
              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配合予以刪除是否妥適
              乙節,仍請  貴局參酌前揭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並請一併注意
              該等規定是否牴觸現行相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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