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1.18 (90)法律決字第0489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為諸多行政行為時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周知, 得否以刊登貴府網站以代替政府公報之公告乙案
主 旨:貴府函詢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等規定,就行政機關為諸多行政行為時 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周知,得否以刊登貴府網站以代替政府 公報之公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八九府秘法字第一三九五三九號函。 二 查有關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有關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中所 稱「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包括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或電 子公布欄等疑義,前經本部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所召開之研商「行政 程序法中各條文有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規定之涵義」會議討論, 獲致結論如下:「一、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 屬可議、電腦資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 ,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行政 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路,亦不包括電子公布欄。二、行政程序法各 條文中所稱之『新聞紙』」是否包括網路上之電子報及電子公布欄, 基於上開結論一之相同考量,目前宜採否定見解。」。來函所詢疑義 ,仍請依上開會議之結論辦理。 三 前開會議紀錄已刊載本部網站 (www.moj.gov.tw) 上。茲檢附本部網 站所刊載之前開會議紀錄資料影本乙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