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法院強制執行日」是否可視為臺北市政府確切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 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執行法院於解除債務人 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時,即可視為債權人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
有關 貴局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內部部分財產所有權爭議問題,提出本府「 和平公然」占有該古蹟之時間起點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法院強制執行日」是否可視為本府確切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 1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 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故執行法院於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 有時,即可視為債權人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 二、卷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89年 3月29日北院文89民執更一玄字第 5號函,載明 定於89年 6月14日上午 9時30分執行拆屋交地(即蔡○○舞蹈研究社占用之市有房地) 強制執行事件,故應足堪認定當日即為本府和平公然占有「蔡○○舞蹈研究社」遺留財 產之起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