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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法院強制執行日」是否可視為臺北市政府確切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
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執行法院於解除債務人
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時,即可視為債權人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
有關  貴局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內部部分財產所有權爭議問題,提出本府「
和平公然」占有該古蹟之時間起點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法院強制執行日」是否可視為本府確切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 1項前段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
    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故執行法院於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
    有時,即可視為債權人和平公然占有之起始點。
二、卷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89年 3月29日北院文89民執更一玄字第 5號函,載明
    定於89年 6月14日上午 9時30分執行拆屋交地(即蔡○○舞蹈研究社占用之市有房地)
    強制執行事件,故應足堪認定當日即為本府和平公然占有「蔡○○舞蹈研究社」遺留財
    產之起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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