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文化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3 北市法一字第09630445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議員質詢內容如有涉及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被質詢人得拒絕答復,又因問
政需要提供之相關資料,倘其內容有涉及前揭規定之情形,除有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18 條各款但書規定之事由外,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主旨:有關  貴局得否應議員問政所需,提供藝文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書表、計畫書、結案報
      告及行政考核報告等相關資料予議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3月5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9630022500號函。
  二、關於本市市議會議員因問政需要  貴局提供之相關資料,倘其內容有涉及個人隱私、
      職業秘密等情形,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如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貴局提供者
      ,則應將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職業秘密之資料遮蔽後,始可提供。茲將其理由說明如
      下:
    (一)按地方制度法、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及臺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等相關規定,對
          於議員質詢事項之內容或索取相關資料有無限制,並無明確規範,惟依據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
          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從而,議員質詢內容如有涉及依法
          應秘密之事項,亦宜參照前揭規定,認為被質詢人得拒絕答復。
    (二)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3款、第 6款及第 7款分別規定:「政府資
          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
          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
          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是以,本市議會議員因問政需要貴局提供之相關資料,倘其內容有涉及前
          揭規定之情形,除有各款但書規定之事由外,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三)復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5號解釋文略以:「...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
          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
          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
          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故本市市議會如需貴局提供之相關資料,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得提供者,或得
          比照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貴局提供,但仍應將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
          職業秘密之資料遮蔽後,始可提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