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關稅總局 89.11.07 台總局徵字第891068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如需委託海關於邊境查核,請增訂得委託海關 辦理之法據
主 旨: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貴機關主管業務如需委託海關於邊境查核, 請增訂得委託海關辦理之法據,增訂前並請將法規修正草案函送本總局先 行協商。請 查照。 說 明:一 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貿 (八九) 秘發字第八九 ○○○一○五六一-三號函檢送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二) 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準此 ,任何行政機關擬將其主管事項委託海關於邊境查核,須先經海關同 意受託且須有其法規依據,合先敘明。 三 為營造無障礙通關環境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請將目前委由海關 辦理事項中得於境內管理或嚴重影響通關者改為「境內查核」。其仍 需海關配合查核者,請於相關法規中明定報運進出口人應主動繳驗相 關文件,由海關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