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09 法律字第00900466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乙案
主 旨:貴部函院請釋有關貴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郵政總局員工是否繼續適用現行 貴部所屬郵電事業 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局給字第○三七三一八號 函轉 貴部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交人九十字第○一二五九三號函辦理。 二 按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 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上開原定「一年」之緩衝期限,業 已修正為「二年」,並奉 總統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六五○一○號令公布施行。準此,本件關於規範郵電事業 人員退休及撫卹事項之「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已 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現行適用之「交通部所屬郵 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得繼續適用至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