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09 法律字第00900466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乙案
主    旨:貴部函院請釋有關貴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未完成立法,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郵政總局員工是否繼續適用現行  貴部所屬郵電事業
          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局給字第○三七三一八號
              函轉  貴部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交人九十字第○一二五九三號函辦理。
          二  按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
              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上開原定「一年」之緩衝期限,業
              已修正為「二年」,並奉  總統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六五○一○號令公布施行。準此,本件關於規範郵電事業
              人員退休及撫卹事項之「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已
              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現行適用之「交通部所屬郵
              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得繼續適用至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