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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10 法律字第00900477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而應主動公開疑義
主    旨:關於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而應主動公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營署都字第○七六七八四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行政機關持有或保
                管之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其所稱「合議制機關之
                會議紀錄」,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
                成員組成者 (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
                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五項參
                照) 。至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審議或討論之案件雖屬合議制 (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參照) ,但屬機關內部為審議
                及研究都市計畫而設置之任務編組,因非為機關組織型態者,並不
                屬之。故主旨所揭資料,尚無首揭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
                八款規定之適用。
           (二)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
                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其得申請之期
                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 (包括該本法第
                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程序重新進行者) 期間經過前而言 (本部行
                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錄參照) 。至於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係規範行政機關資訊公開
                之基本原則、限制公開或提供及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等事宜,兩
                者規範內容不同。前者申請權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其所謂「當事人」,係指該法第二十
                條規定所列之人;而「利害關係人」,應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
                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而言
                。至於後者之申請權人,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規定包括中華
                民國國民 (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 及依法在
                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至於外國人,以
                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資訊者為限。又申請閱覽
                或提供之資料,得否拒絕提供,前者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定之,後者係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定之。本件
                人民申請閱覽或提供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持有及保管之都市計畫委員
                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 (包括九十年一月一日前已持有及保管之資料
                ) ,究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或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提出申
                請?請先釐清後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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