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10 法律字第00900477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而應主動公開疑義
主 旨:關於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而應主動公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營署都字第○七六七八四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行政機關持有或保 管之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其所稱「合議制機關之 會議紀錄」,指該機關決策階層由權限平等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 成員組成者 (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 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五項參 照) 。至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審議或討論之案件雖屬合議制 (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參照) ,但屬機關內部為審議 及研究都市計畫而設置之任務編組,因非為機關組織型態者,並不 屬之。故主旨所揭資料,尚無首揭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 八款規定之適用。 (二)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 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其得申請之期 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 (包括該本法第 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程序重新進行者) 期間經過前而言 (本部行 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錄參照) 。至於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係規範行政機關資訊公開 之基本原則、限制公開或提供及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等事宜,兩 者規範內容不同。前者申請權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其所謂「當事人」,係指該法第二十 條規定所列之人;而「利害關係人」,應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 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而言 。至於後者之申請權人,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規定包括中華 民國國民 (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 及依法在 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至於外國人,以 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資訊者為限。又申請閱覽 或提供之資料,得否拒絕提供,前者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定之,後者係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定之。本件 人民申請閱覽或提供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持有及保管之都市計畫委員 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 (包括九十年一月一日前已持有及保管之資料 ) ,究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或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提出申 請?請先釐清後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