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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2.20 法律字第09100014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擬將部分違反漁業法案件以「行政執行法」第四章有關「即時強制」
規定,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之法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為應業務需要,擬將部分違反漁業法案件以「行政執行法」第
          四章有關「即時強制」規定,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之法律適用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九○) 農漁字第九○一二三四七○三號
              函。
          二  按本件有關限制漁船或船員出港之行為,屬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而
              為法律保留之範圍,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始可為
              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另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三號等解釋參照) 。
              準此,  貴會主管之漁業法及授權訂定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等法規之
              相關規定,是否含有禁止規範之存在而得以解為漁船或船員依法在一
              定情況下負有不得在出港之漁船工作或不得出港之不作為義務,宜請
                貴會本於職權就主管法規先予釐清。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可否直接
              依據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以達成相同目的,亦請另洽該署研商,合先
              敘明。
          三  如經  貴會認定主管法規含有上述禁止規範之存在,則漁船或船員違
              反該不作為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得以間接強制或
              直接強制執行之。至因礙於人力不足及設備缺乏而需請求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予以協助限制出港之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
              十九條規定分別有權限委託及職務協助二種方式。前者,係指行政機
              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
              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者,如權限有移轉之必要
              而無上開權限移轉之依據,建請儘速修訂相關法規,以為因應;後者
              ,則指行政機關為達成其任務,請求另一行政機關在後者權限範圍內
              ,給予必要之協助,而未變更或移轉事件管轄權之謂 (參照吳庚,行
              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七版,頁一九一) 。
          四  如經  貴會認定主管法規未含有上述禁止規範之存在,漁業主管機關
              因而欠缺限制出港之法律依據者,亦無從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限
              制出港之職務協助或將其權限時委託。準此,貴會如認為貫徹維持漁
              業秩序之漁政管理目的而有限制漁船或船員出港之必要,仍請儘速修
              法因應為宜。
          五  又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
              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則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立法目的,對於維持漁業秩序之職掌事項
              ,如符合前開發動即時強制之件者,自得本於法定職權為即時強制而
              限制其出港。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執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海岸巡
              防法第四條、第五條有關安全檢查之規定事項,如亦有為阻止犯罪、
              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情事,而符合前開發動即時強制之要件者
              ,自亦得本於於法定職權為即時強制而限制其出港,不待漁業主管機
              關之權限委託或請求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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