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28 法律字第091000279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之性質及所涉行政程 序法相關規定問題
主 旨:關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 (以下簡稱收費標準 表) 之性質及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九一) 處台調參字第○九一○八○二 ○九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 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 (第一項)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 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二項) 。」其所稱法 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 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 七次會議結論二參照) 。準此,首揭收費標準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字第○二二五一七二號公告) 如係法律授權訂定 ,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 其性質即屬法規命令。從而,即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有關法規命 令訂定之相關程序。 三 檢附本部前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