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3.14 法律字第09100061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於行政程序法公布 施行後之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於行政程序法公布 施行後之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臺會綜三字第○九一○○○七五五二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 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 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 一者,則不屬之 (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 次會議結論二參照) 。次按科學技術基本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與運用,依公平與效益 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 、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 、範圍、比例、登記益分配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統籌規劃,並由 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考其立法當時基於科技研發成果之 特殊性質,由行政院統一各機關之基本適用原則。其中所謂「統籌規 劃」用語固與委任規定之法制用語有別,惟依該條文義,已明確列舉 項目,授權行政院統籌規劃,從而,行政院依該規定訂定「政府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其規範內容有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者,依首揭說明,係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 三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 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 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申言之,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之法 規命令 (例如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 規範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均有其適用,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