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4.01 法律字第09100109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 攝影作業規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 攝影作業規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地字第○九一○○六二九八八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下列事 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 全保障事項之行為。」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行政機關 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 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上開規定意旨,僅指該條項所 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惟本法之實體規定仍有其適用。換言 之,行政機關訂定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 安全之法規命令,仍應適用本法之實體規定。查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之一,旨在督促行政機關對於現行實務上行政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訂 定之依據,係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應屬實體規定。合先說明。 三 次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法規命令,須同時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 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要件之一者,尚不屬之。 準此,本法所稱法規定命令,不包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定之 職權命令。至於職權命令於本法施行後,是否有保留之必要乙節,查 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多元化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措 施、目前法制逐趨完備之情形與現行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 ,應認宜有保留之必要,前經本部研提意見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在案 。惟職權命令亦非毫無限制,如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對外限制或剝 奪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則不許之,應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意旨檢討修正之。又該條所稱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 括法規命令在內。申言之,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例如概括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 規範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均 有其適用。至於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 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行政規則替代之,以符實際需求。 四 綜上所述, 貴部訂定之「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 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因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 ,均非屬法規命令,並無疑義。至上開二項命令究屬職權命令或行政 規則,應視其具體規定內容而定。倘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對外限制 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不宜仍以職權命令形式規定之,應以法律 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具體明確之授權訂定之依據;俏其內容僅屬規範 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 ,另訂行政規則替代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