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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4.29 法律字第09100121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登記機關受理共有人持憑分割契約書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認
標準疑義
主    旨:關於登記機關受理共有人持憑分割契約書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認
          標準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三二八六
              號函。
          二  本件有關土地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協議分割登記應審查之範圍乙節,
              核屬登記機關之權責,本部無意見。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
              法規命令,須同時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
              ,如僅符合上開要件之一者,尚不屬之。準此,本件所涉  貴部八十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二八四○八五號函示並非基於法律授
              權所訂定,故其性質非屬法規命令,併此指明供參。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分機二○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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