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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08 法律字第09100161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院退輔會委請國防部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公費生,涉及行
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委請國防部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公費生,涉及行政
          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輔陸字第○九一一六二四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
              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時,有下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 (本法第二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參照) 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
              協助之機關與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 (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等) ,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又上開規定所稱
              「隸屬關係」者,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不以
              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
              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依指示
              辦理,而無須藉助行政協助制度。再者,如請求機關所要求協助之行
              為,係屬被請求機關依法應執行之職務上行為,被請求機關依法既有
              義務執行該項職務,則其性質亦非屬行政協助。有關本件疑義是否有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乙節,因  貴會來函所述事實未盡詳細,請
              參酌上開說明自行判斷之。
          三  另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其所
              謂「權限之委任或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之權限之移轉而
              言,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又上開「權限之委任或委託
              」須有法規依據始得為之,其所稱「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不包括行政
              規則。以上併此指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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