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08 法律字第09100161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院退輔會委請國防部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公費生,涉及行 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委請國防部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公費生,涉及行政 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輔陸字第○九一一六二四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 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時,有下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 (本法第二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參照) 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 協助之機關與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 (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等) ,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又上開規定所稱 「隸屬關係」者,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不以 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 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依指示 辦理,而無須藉助行政協助制度。再者,如請求機關所要求協助之行 為,係屬被請求機關依法應執行之職務上行為,被請求機關依法既有 義務執行該項職務,則其性質亦非屬行政協助。有關本件疑義是否有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適用乙節,因 貴會來函所述事實未盡詳細,請 參酌上開說明自行判斷之。 三 另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其所 謂「權限之委任或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之權限之移轉而 言,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又上開「權限之委任或委託 」須有法規依據始得為之,其所稱「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不包括行政 規則。以上併此指明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