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22 法律字第09100166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與通關網路事業連線並委由其辦理通關網路事宜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貴局與通關網路事業連線並委由其辦理通關網路事宜,是否屬行政程 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總局總字第九一一○二七八二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 又「權限委託」與單純委託辦理行政事務有別,一般事務之委託如環 境清潔、文件與物品之整理、電腦程式設計與資料輸入等,不具權限 移轉性質,宜屬私法行為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六版 ,第一七五至一七六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增修 版,第七十七頁參照) 。貴局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與具有「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之通關網路事業連線,委由其提 供電子資料交換服務,以及依法或經海關之特別請求提供存證服務, 如通關網路事業,因委託而得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則涉及公權力行 使之權限移轉,屬前揭規定之「權限委託」;如受委託之通關網路事 業所為者,僅屬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並無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 為,則不屬之。本件來函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