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3.07 法律字第09100241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考核評鑑制度,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 定乙案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考核評鑑制度,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 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警署督字第○九一○一○一七三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公務員 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而有關改變公務員之身 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 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仍應依本法規定 給予相對人程序的保障,例如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教示救濟方法之 記載等等,方符現代法治國家程序保障之要求。至於非屬行政處分之 其他人事行政行為則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司法院釋字 第四九一號解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一次及第五次會議結論 參照) 。查本件關於「各級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施要點」之考核 資料係作為員警年終考績及遷調、任免、獎懲之重要依據,並提供主 官行使人事權之參考,似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為,揆諸 前開說明,固不適用本法卷宗閱覽等程序規定,惟仍得由主管機關視 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酌。 三 又本法第四十六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規定,並得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 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而本法第四十四條及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則係規範行政機關資訊公開之基本原則及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之範圍,二者適用對象及範圍並不相同,併予敘明。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榮、 (○二) 二三六一九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