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8.15 法律字第09100312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分局是否為行政機關乙案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分局是否為行政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行執二字第○九一六一○○八四三號函。 (一) 二、按行政機關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體,依行 政權範圍內之管轄分工,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至於行政機 關之內部單位,則非獨立之組織體,亦無單獨法定地位,僅分擔機 關一部分職掌,對外行為原則上均應以機關名義為之。另依學者及 實務見解,行政機關通常應具備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及預 算、印信等三要件。查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明定健保 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若干分局,且同條例對分局組織、職掌、員額等 均分別訂有規定 (該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參照) ,似得認為 有關健保局所屬分局之組織法規,已於該局組織條例中予以明確規 範。另健保局所屬分局編有獨立之預算,並有印信得獨立對外行文 。準此,健保局所屬分局應符合行政機關之要件,為獨立之組織體 ,而非健保局之內部單位。貴署來函說明二之研析意見,尚無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