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9.02 法律字第09100336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依據規定向服務機關請求提供資訊或閱覽卷宗,經服務機關 拒絕,提起行政救濟之疑義乙案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公務人員依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向服務機關請求提供資訊或閱覽卷宗,經服務機關拒絕,提起行政救濟 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公地保字第九一○三○二九–三號函。 二 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立法意旨,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促進行政程 序之公開化與透明化,其公開之對象為一般人民,當然亦包括已終結 之個別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係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 。依該辦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行 政機關拒絕提供者,應屬行政處分之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 提起訴願。至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 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之權利,該種資訊公開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行政程序中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係屬「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訊公開」。上開申 請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遭 行政機關拒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僅得於對實體 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提起訴願。本件關於公務人員年終 考績之評定及全年評鑑結果係屬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如有不當,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以資救濟。 惟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申訴、再申訴程序,並無準用訴願法之規定。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 行為,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準此,於申訴程序中,申訴人不得依訴 願法第四十九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閱覽卷宗。是以, 在法制未備前,對服務機關年終考績之評定及全年評鑑結果不服而提 出申訴者,如欲閱覽相關卷宗,似僅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 請求服務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三 末按,對不服考績評鑑提出申訴,其審議重點在於審視評定過程及事 實是否妥當;對拒絕提供考績評定相關資訊之處分提起訴願,其考量 重點在於考績評定相關資訊之拒絕提供是否合法,兩者之救濟程序雖 有不同,但因權利性質及救濟標的不同,彼此似無齟齬之處。由於依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得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者,為一般之人 民,故對公務人員拒絕其相關考績評定資訊之申請時,該公務人員似 宜依一般人民身分適用訴願法之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