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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0.07 法律字第09100355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台中縣政府將地價調查估計事項授權地政事務所辦理,是否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委任並公告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台中縣政府函為該縣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條規定,將地價調查估
          計事項授權地政事務所辦理,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委任
          並公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一一六六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
              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其所謂「權限委任」之適用範圍以對外行使公權力之委任為限 (本部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律字第○九一○七○○○四三號函參照) 。
              本件有關地價調查估計之事項,是否屬對外行使公權力?請  貴部本
              於職權審酌認定之。
          三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
              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
              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
              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
              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又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條規定:「直轄市
              或縣 (市) 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並得授權所轄地政
              事務所辦理之。」觀之,有關辦理地價調查估計事項之管轄機關似為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惟本件「台中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
              五條規定:「各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地
              價課掌理平均地權業務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分割合併
              改算地價、空地調查及其他法令規定地價業務等事項。」是否有違上
              開管轄權之規定或僅係各該地政事務所受委任時之分工規定?地價調
              查估計事項之管轄機關究為何者?宜請貴部一併釐清。如認辦理地價
              調查估計之事項,係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本身處理之職責,且性質
              係屬對外行使公權力,則其授權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自應符合首揭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四  另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為之委任,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其委任關係
              存續者,該行政機關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公告程序;
              惟倘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新為委任者,則應另行公告之 (本部行
              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結論參照) 。一併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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