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9.17 法律字第09100366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濫用行政資源乙案
主 旨:關於監察院函,為據訴: 鈞院濫用行政資源,動員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 揮中心等警察機關,轉送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之說帖,違反警察法及行 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涉有違失案,經該院派委員調查竣事,請切實檢討 改善見復乙案,謹研提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鈞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院臺財字第○九一○○四五○九三號函 。 二 按本件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以法律字第○九一○○一○一 三○號函復 鈞院秘書處略以,核其行為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所稱之行政行為,並無該法之適用。復經監察院調查意見認定 不適用該法有關公文書送達之規定在案,本部另無其他補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