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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0.30 法律字第09100394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儲運服務中心之民營化,有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
主    旨:奉  交下  鈞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
          民營化計畫書」囑本部表示意見乙案,與本部業務有關部分,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院臺科議字第○九一○○四九一四七號交
              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
              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
              則不屬之。復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園區
              事業輸出國外或由國外輸入之物質,均應報經海關在指定地點查驗放
              行。其往來園區至港口或機場間之運送,並應交由管理局或分局設置
              之儲運單位或經其認可之運送人,以具有保稅設備之運送工具承運之
              。」又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工商組:
              掌理…儲運及保稅倉庫之經營與輔導管理,…」綜上所述,本件儲運
              服務中心之民營化,若有將原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給民
              間團體或個人,且其得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者,則屬行政程序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權限委託」,自應有法規之依據,如無法規依據
              ,則應修訂相關法規;如並無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無修法之必
              要。至於儲運服務中心之民營化,有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
              轉,請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前述說明審認之 (法務部九十年十月十二
              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六八號函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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