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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0.08 法律字第09100397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可否對不在戶之空屋、空地孳生源執行清除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為因應登革熱緊急防疫需要,行政機關可否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對不在戶之空屋、空地孳生源執行清除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環署毒字第○九一○○六八五五六號函。
          二  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
              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準此,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
              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 (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
              行) 主要區別所在。是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
              ,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施;同時,選擇強制方法之種類與強制
              之範圍或程序,均當符合比例原則。再者,由於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
              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上開所述之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
              外,本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本件有關行政機關為因應登革熱緊急防疫需要,可否依據本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對不在戶之空屋、空地孳生源執行清除疑義乙節,仍請該
              管機關參酌上開說明,就個案之具體情形,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如
              認符合本法所定要件,自得為之。又,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
              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除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之事由者外,人民得請求執行機關補償之,為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所明定,併此敘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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