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24 法律字第09107000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所稱「法規」涵義及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是否 得逕行依該法辦理,而不須在每一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等相關疑義 乙案
主 旨:關於「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討論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所稱「法規」涵義及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是否得逕行依該法辦 理,而不須在每一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等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局力字第一九一八一三號書函。 二 主旨所揭疑義,經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 討論,獲致具體結論略以,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僅係公權力委託容許性之概括規定,並非委託之法源依據, 具其適用範圍以對外行使公權力之委託為限。至於公權力事項如客觀 上不須以形式意義的法律 (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或法規命 令作為依據,行政機關亦得執行者,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獎學 金等等,而實際上亦無形式意義的法律或法規命令存在時,此種公權 力事項之委託即無本法第十六條之適用。此外,行政機關在法容許範 圍內,以私法方式實現行政職務而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時,自亦不適 用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併予指明。 三 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