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1.21 法律字第09107006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之性質及生效日期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八八) 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之性質及 生效日期疑義乙案。 說 明:一 復貴室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易日字第○九一○○一七四一八號書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 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 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 定。」同條第二項復將行政規則區分為屬於機關內部組織與職務運作 之規定 (第一款) ,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第二款) 二大類。本 件函詢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八八) 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究 屬「解釋性函釋」或「創設性函釋」乙節,事涉「創設性函釋」之意 義、內涵及性質究何所指,宜請貴室先行釐清。 三 次查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如係就法規所為之解釋,固應 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參照) 。而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 或屬官。」第一百六十一條復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 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準此,行政機關訂定行政 規則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到達機關之 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 (本部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法律字第○九一○○二 二三五八號函參照) 。本件貴部前開函釋之生效日期請先予究明其性 質後,再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