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20 法律字第0917002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主 旨:關於國道高速公路局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九條,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交路字第○九一○○二一○四七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本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召開「法務部行政程序法 諮詢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討論,獲致具體結論如下: (一)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九條之處分對 象,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解釋,並依具體個案本於職權認定。 (二) 主管機關應依職權盡調查之能事,查明應受處分之人。 (三) 主管機關經依職權調查仍無法查明應受處分人時,可以公告方式送 達,但應採用最易使相對人知悉之適當方式公告之。至公告之法規 依據,究係透過解釋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抑或 類推適用或直接適用違章建築管理辦法,委員見解尚有不同。 三 檢附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紀錄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