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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2.12 法律字第09200048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資料得否應人民請求提供或主
動公開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資料得否應人民請求提供或主
          動公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中選法字第○九二○○○○○七三號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
              ,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
              以法律定之。」另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係規範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行政資訊之種類。至於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則係規範除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外,應予
              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行政資訊。準此,本件所詢關於公職候選人所
              申報競選經費相關資料,倘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該資料雖非前開所
              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惟如無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所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情形者,貴會基於公職候選人競選經
              費資料公開化、透明化之考量,擬將該資料刊登公報主動公開,似非
              法所不許。惟該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資料,究有無上開辦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情形,宜由貴會本於權責自行審酌
              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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