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3.06 法律字第09200059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監察院要求通案訂定相關補償辦法乙節
主 旨:關於監察院調查貴部台中港務局處理「周○財君陳情」乙案調查意見二述 及「主管機關採個案方式處理類此案件,不僅成本極高、曠日費時,且未 盡符合公平原則而易滋弊端」等,要求通案訂定相關補償辦法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交航 (一) 字第○九二○○○一一七四號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 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 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 一者,則不屬之 (參照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十七次會議結論) 。本件有關監察院要求通案訂定相關補償辦法乙節 ,如認其內容係規範人民生存照護之給付行政事項,而其補助金額有 限,並編列預算支應,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事,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 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參照司 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 。至於該補償辦法規範內容是否屬給付行 政事項及有無涉及法律保留事項,請本於職權依上述就其規範內容個 別審認之。 三 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則係指上級機關 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一般抽象性規定,僅具規範機關內部 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機關自得視業務需要 而本於職權訂定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