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3.06 法律字第09200075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 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 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處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九二) 處台調貳字第○九二○八○二四 八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 政機關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行政 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 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簡言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訂定,係由行政機 關擬定其內容並依法定程序發布或下達。惟「自治條例」之制度,揆 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則應經地方立法 機關議決通過。故自治條例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 則。從而,地方自治團體於制定自治條例時,自無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之適用。 三 來函另詢「中央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處分時,應否依據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給予地方自治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疑 義乙節,因有部分疑點有待釐清,俟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討 論後再行復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