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3.10 法律字第09200076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公告「暫緩受理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有關事項」之適法性 乙案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桃園縣政府公告「暫緩受理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 有關事項」之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三一一八○○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 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 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此係法規命令之定義及規範內容 之規定,尚非各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直接依據,合先敘明。另「公告 」之性質係屬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之一種公文程式 ,觀其規範內容,性質上可為行政處分,可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甚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如其性質屬法規命令,自應符 合上開規定 (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法律字第○○○四○二號函暨九 十年五月二日法律字第○一五五一一號函參照) 。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方華香、 (○二) 二三六一四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