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3.21 法律字第09200117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相關政府人員及情治單位車輛號牌核發使用要點」屬「行政規則」
主 旨:關於「相關政府人員及情治單位車輛號牌核發使用要點」涉及公務車輛專 檔管理及情治單位偵緝車申借營業小客車牌照懸掛使用,是否須以法律或 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交路字第○九二○○○二三七三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 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押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則係指上 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其屬官所為一般抽象性規定,僅具規範 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兩者之定義、適 用範圍、程序及效力等均有不同。本件「相關政府人員及情治單位車 輛號牌核發使用要點」,稽其內容,係屬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特殊任務 之公務車輛車籍資料之管理、牌照申領等業務處理方式之內部規定, 自屬上開所稱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