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6.24 法律字第092002372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解職命令何時生效日疑有乙案
主 旨:關於台北縣中和市民代表會前副主席游○賢君犯妨害自由受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之判決確定,嗣於經通緝被捕入獄服刑,自治監督機關所為之解職命 令,何時生效日疑有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二○○八九二四三 號函。 二 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予以解除職權者,並非有該 款事由時,即當然發生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效力,而須由自治監督機關 再作成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三 次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 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 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準此,行政處分係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 上須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 四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 該監所長官為之。」,併此敘明。